一、扶持政策 为了促进项目成果转化工作,经福建省政府同意,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每年从省级预算内基建投资中安排1亿元以上的资金用于促进项目成果转化。 —资金扶持重点: 1、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大、市场前景好的高新技术产业化建设项目; 2、技术先进适用,可形成产业规模,加强本省产业链发展中的薄弱环节建设,填补本省产业链发展中的产品、技术空白,加速本省电子信息、石油化工、机械制造等主导产业的发展和传统产业的技术升级,明显提高产业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的建设项目; 3、有利于本省合理开发和利用资源、节约能源、降低消耗、防治环境污染以及防灾减灾的建设项目; 4、可促进本省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建设项目。 —资金扶持主要方式: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每年分三次安排在中国•福建项目成果交易会上签约成交或列入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征集并重点推介目录成果转化和难题解决项目。对确定扶持的转化项目,采用补助和无息回收性投资两种资金扶持方式。
二、申请程序及材料要求 —程序: 1、提出申请。由项目业主提出申请,其中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的企业直接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在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的企业向所在地的设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 2、转报。设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接到企业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转报,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转化项目,转报省发展计划委员评审; 3、组织专家评审。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报告,分批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项目评审; 4、审定下达。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根据专家项目评审意见,每年分三批研究审定下达资金安排计划。 5、对每批经过规定程序研究审定的转化项目,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通过“福建省项目成果交易网”向社会公告,实行公告异议期制度(异议期10天),对于经公告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审查异议缺乏充分的否定依据的转化项目,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可正式下达省项目成果转化资金投资计划。 —材料要求: 1、申请报告及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就项目成果的先进性、成熟性、实用性、转化方式和建设项目实施工作方案,前期工作进展情况、筹资方案、申请金额等做出说明); 2、企业营业执照(加盖本企业印章的复印件)及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3、实施项目成果转化合同或项目成果持有者自行投资实施转化的有效证明文件; 4、前期科研成果证明材料(鉴定证书、专利证书);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对项目成果进行检测,测试、批准和价值评估的,应当提供有效的检测结果、测试报告、批准文件和评估证明。 项目业主申请省项目成果转化资金,除提供上款所列的材料外,还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上两个年度和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注册不足一年的企业,只需提供验资报告和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2、按照国家和福建省有关建设程序及审批权限规定要求必须履行报批手续的项目相关批文。 申请企业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可靠,不得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段骗取省扶持资金。 |